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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網找監護權相關資料的時候都會看到這個「幼兒從母原則」。所謂幼兒從母原則就是「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我倒是想說說我對於幼兒從母的看法。
 
當一個孩子呱呱墜地的那一刻,孩子與母親的連結和依附就已經比父親多了十個月。不管這位父親是多麼極力想要參與母親懷胎的過程,他也沒有辦法感受到每一次胎動、每一次反胃翻攪、半夜因腰痠而醒來、因孩子壓迫膀胱而頻尿、因臟器移位而脹氣、或是發現孩子突如其來的拳打腳踢似乎正回應自己心情的這些悸動。更別說從懷孕那一刻起一個母親就要與各種風險相伴; 妊娠糖尿病、 妊娠毒血症、子癲前症、前置胎盤...等等,即使到了生產當天,也還是會有大出血、難產、羊水栓塞、胎兒窘迫、臍帶脫垂等等風險。以我自己而言,由於我是完全前置胎盤,剖腹時不但全身麻醉,血液科也備血待命,一旦出血止不住隨時可能需要摘除子宮。所謂生得過雞酒香,生不過四塊板,即使到科技發達的今天也依然如此。如此當孩子順利誕生時,這孩子與母親卻是早就經過十個月的互相依存、共同從鬼門關前一起走過來的呀。
 
一個母親為孩子付出的這一切是必然且不求回報的,但又如何能夠證明讓媽媽監護孩子就最適合孩子最佳利益呢?因為當我們對某個人或某件事已經付出了相當的心力,接下來我們只有可能付出得更多,這是基本的人性。因此就基於母親和孩子之間存在這麼深厚、無法被替代的依存關係,讓媽媽來監護孩子才是最適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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