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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受不了對方精神壓力的情況下逃出對方家裡,很多人問我為什麼那時沒有把孩子帶走。主要有兩個原因:
- 我帶不走。孩子房間在四樓,要帶走還需要經過對方家人住的三層樓。我若想要以和平的方式帶孩子走、不經過雙方拉扯,根本不可能。我也不想要抱著孩子拉扯、驚嚇孩子。
- 我不希望用這樣激進的行為激怒對方,希望雙方能夠理性溝通。(後來才瞭解有些人無法溝通、而有些人不知道什麼叫理性。)
一開始不是沒有想過強制留住孩子,但是我的律師很正派,她不認同這樣的行為。我也不是沒有掙扎,一直在“做對的事”和“冒險失去孩子”之間拉扯。
選擇不搶孩子的結果,就是我看不到孩子(我想很多人都是這樣的吧)
- 到了對方家樓下卻怎麼按門鈴也無人回應。
- 他高興就開門讓我進去,不高興就讓我枯等一兩小時。
- 騙我說他帶孩子出去了,但是車子明明還停在車庫。(我沒有鑰匙,為了蒐證,跟著車子走車道進入社區的車庫,然後再等下一輛車子進出大門時才從車道離開。)
- 原本計畫好的全家出遊,獨缺孩子的身影。
- 後來對方讓我看孩子了,卻規定只能在他家裡,手機要放在房外。
- 孩子生病了,我到醫院去。孩子看到我伸手要我抱,卻一直被孩子的爺爺阻擾其中,不讓我接觸孩子。
我在網路上看到好多的媽媽,遇到類似這樣不合理的要求都只是無奈的隱忍。老實說我真的無法理解。
這是你們的孩子呀,各位母親!如果你不能為了你的孩子堅強起來,還有誰能?
因為持續看不到孩子,我提起改定監護聲請。後來也因為我沒有帶走孩子,在暫時處分的時候,依據繼續性原則,我只能在週末時把孩子接回同住。
當暫時處份裁定出來後,我絕望的寫信給「防搶奪子女聯盟」,告訴他們即使他們的理念很好,但在現行實務還是先搶先贏的狀況下,結果卻變成懲罰選擇做對的事的人。
原本我們已約定共同監護,所以要改定監護其實門檻較高,若一方無明顯不適任很可能被駁回。一審審期比較短,也只有社工非常片面的訪問,評估後我們雙方在各方面都能力相當。照理說對方擁有繼續性原則的優勢,所以原本我的改定聲請案件成功的機率並不大。
只能說最後促成我的改定監護裁定成功,都要歸功於他的不友善!
友善父母要能落實,需要觀念的推廣、明事理的法官、有正義感的律師,最重要的,還有當事人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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