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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focus.png

發現孩子被帶走時有兩件事分秒必爭,需要迅速採取對應行動:

  1. 孩子有沒有安全上的疑慮
  2. 孩子會不會被帶離台灣

通常發現孩子不見,一般家長會先想到報警失蹤人口。

失蹤人口的通報單上會註明是否由親人帶走以及是否有立即危險。我的案件是遭親屬帶離失蹤,我想在警方歸類應該是屬於「沒有立即危險」的狀況。在這樣的情況下,所謂失蹤人口,就僅僅是警方建檔而已。警方並不會因為有了失蹤人口報案就出動警員鋪天蓋地全台灣地毯式搜索你的孩子。(但畢竟我的孩子不是山難失蹤、地震被埋這種需要立即出動救援系統的狀況,我也不認為應該為了想早點找回孩子就以小報大。警方資源畢竟也是社會資源。)

孩子沒有立即生命危險但是對我們來說還是有緊急的地方:萬一孩子被帶離台灣,完全不知下落,就算他們健健康康地活上十年二十年,相信也沒有任何家長能接受!

以下大致列出我發現孩子被帶走之後採取的行動及各項時程提供參考:

  • 2018-12-07 20:00 發現孩子被帶走了!
  • 2018-12-07 23:47 報警失蹤人口(沒注意到三聯單中開放社福單位協尋部分選擇不同意)
  • 2018-12-11 送出強制執行狀要求交付子女及證件、附帶限制出境處分
  • 2018-12-11 到外交部領事局發現對方已經私下幫孩子申請護照(緊急程度增加!)
  • 2018-12-12 因為發現忘記勾選同意協尋,再另外至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通報(根據警政署的「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應該會有後續聲請限制出境的動作。當時希望能夠由失蹤兒少中心幫忙聲請限制出境,不過看來除了我原本自己提的強制執行外,並無法確認是否警方有照這流程進行)
  • 2018-12-12 到出入境管理局申請出入境紀錄,確認孩子還在國內(鬆一口氣!)
  • 2018-12-13 因為擔心對方趁本案限制出境撤銷與強制執行之限制出境生效的空窗期把孩子帶出國,便到警局通報護照遺失。(警察會問為什麼通報遺失,就誠實回答我的孩子被他爸爸帶走了,孩子和護照都失蹤了!警察沒有太刁難我,戶口名簿、身分證件都拿給他看就馬上辦好了。)
  • 2018-12-17 限制出境處分公文(主文給出入境管理局)
  • 2018-12-27 另一份限制出境處分公文(主文給海巡署)(不知道為什麼隔了這麼久才發文給海巡署,不過還好我有確認至少發文時孩子還沒出境)

至此第一階段算是告一段落。至少確認孩子還在台灣,接下來就是想辦法找到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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