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庭教我的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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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篇新聞,大意是說有一位「慈父」在取得有監護權的前妻同意後帶幼女出國旅遊,但從此不歸,還幫女兒辦了綠卡、在美國就學。前妻歷經一年九個月後順利把孩子帶回台灣,並提起略誘告訴。因為這位父親沒有主動歸回孩子,只能減刑一次,所以面臨牢獄之災。法官認為這位父親出於好意、和平手段帶孩子出國,卻要面臨重罰不合理,便以略誘罪違憲聲請大法官釋憲中。(107年訴字第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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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

會寫這篇是因為今天心裡起了很大的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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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focus.png

案件開始的時候曾經寫了一篇「關於幼兒從母」,嘗試從自己的觀點解釋幼兒從母原則。當時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做法,顯然也是潛意識裡覺得這個原則好像不夠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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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focus.png

發現孩子被帶走時有兩件事分秒必爭,需要迅速採取對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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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受不了對方精神壓力的情況下逃出對方家裡,很多人問我為什麼那時沒有把孩子帶走。主要有兩個原因:

  • 我帶不走。孩子房間在四樓,要帶走還需要經過對方家人住的三層樓。我若想要以和平的方式帶孩子走、不經過雙方拉扯,根本不可能。我也不想要抱著孩子拉扯、驚嚇孩子。
  • 我不希望用這樣激進的行為激怒對方,希望雙方能夠理性溝通。(後來才瞭解有些人無法溝通、而有些人不知道什麼叫理性。)

一開始不是沒有想過強制留住孩子,但是我的律師很正派,她不認同這樣的行為。我也不是沒有掙扎,一直在“做對的事”和“冒險失去孩子”之間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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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focus.png

帶 Chloe 回家是一條漫長的路,我和 Chloe 就在這條回家的路上,慢慢成長、改變。等我們到家時,我們都不會是當時的自己。回頭看看這條路,看看自己的成長,滿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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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focus.png

這次開庭表現並不好,因為原本以為待證事實只有一項,想來想去也想不到什麼問題,總覺得三兩句就可以問完。但是等到證人回答時才發現處處是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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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 focus.png

今天開庭又忍不住哭了。本來暫時處分下來的時候,覺得只有週末和 Chloe 在一起,好少。我放假有那麼多時間,但是全家出去玩的時候,Chloe 都沒有辦法一起。雖然常常覺得很遺憾,可是至少每個星期都可以看到 Chloe,每個星期都好期待星期五,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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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focus.png

今天法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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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一事,不長一智。決定爭取監護權之後才發現原來我的案子是屬於「改定監護」,其判定標準是較「酌定監護」更為嚴格的。發現這一點的時候真的對自己當初天真的選擇「共同監護」的決定懊悔萬分。為了不要讓其他的父母走冤枉路,在這裡提供我個人對於這兩個名詞的認知給大家參考。

  1. 酌定:從無約定到有約(裁)定
  2. 改定:從約定A到約定B

在婚姻關係中的夫妻,對於孩子的監護權是共同監護的。當他們離婚時對於孩子的監護權歸屬沒辦法自己達到共識,於是請法院幫忙,這是酌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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