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
會寫這篇是因為今天心裡起了很大的感觸:
- 不要天真的以為法院能幫我們解決一切
- 了解法院能做/不能做的,才能讓我們更有效的讓法院幫忙我們
不過我也不希望最後大家變得不相信法院,然後變成雙方互比誰比較流氓就贏。所以還是會盡力用正規的作法解決這一切。
先來談談「強制執行交付子女」:
以前聽到強制執行都覺得很威,真的奉勸大家不要被這名詞呼嚨了!再怎麼強制,他還是屬於民事。一切講到民事,就是「麻煩債務人配合唷,謝謝合作!」這種對待好學生的口氣。
所以在你急得滿頭大汗找不到孩子、想靠執行官幫你把孩子帶回來時,先問問自己,對方是志在要拿好寶寶印章嗎?如果不是的話,請同時進行其他方案。
那什麼情況下強制執行可以幫到忙呢?
- 對方沒什麼惡意,就是一個自我管理很差的人(或是癡呆),所以常常忘記準時把孩子帶給你。
- 對方的生活作息很正常,每天 08:00 出門 18:00 回家 21:00 出門倒垃圾遛狗,行蹤完全可預料。
- 對方大腦原則上有正常運作,能夠理性思考。
但是我想,如果真的運氣這麼好,遇到上面這樣的人,應該也不會需要法院出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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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的草稿是 2019 年 1 月 4 日強制執行第一次開庭(也就只是執行處的會議室)後寫的,那時候感到很無奈,先起了個頭,想等孩子接回來的時候再來回顧這整個過程。
最後的確是在 2019 年 2 月 26 日成功把孩子接回來了,那麼從見不到孩子到接回孩子這中間到底發生了哪些事,我又進行了哪些處置呢?
2018.12.07:接不到孩子、警局報案失蹤
2018.12.10:收到法院開庭通知,知道對方要求撤銷限制出境之暫時處分
2018.12.11:送狀:強制執行合併限制出境、到領事局查到對方在7月時已幫孩子辦護照
2018.12.12:到外交部查詢出入境紀錄
2018.12.13:開庭時請原審法官等強制執行公文下來後再撤銷原案之限制出境處分、到警局報失孩子護照。(當時我可是很老實的跟警察說爸爸帶著孩子失蹤了,也給他看報案三聯單。如果知道護照在哪裡還報遺失,要小心吃上偽造文書官司。)
2018.12.17:收到執行處公文,訂於1/4開庭。
2018.12.17:收到執行處公文:執行處發函移民署限制出境處分(大概是我覺得執行處最有效率的一件事)
2018.12.27:收到執行處公文:執行處發函海巡署限制出境處分
2018.01.04:開庭時執行處表示只能在確定孩子所在地以及所有客觀環境評估下才能執行,否則兩次不成功之後就駁回了。只好先改成暫緩執行。(被凹)
2019.01.04:原審法院撤銷原限制出境處分
2019.01.07:感受到執行處的消極後馬上約了律師幫我出刑事略誘狀
2019.01.14:因為發現孩子在台東就醫,聲請執行處調閱監視器
2019.01.16:執行處不想理我,發文要求我要 7 日內查報孩子所在地,否則駁回強制執行聲請。(深刻感受到執行處的不作為,去警局調監視器他說要法院公文,你又不出公文我是要怎麼查,通靈膩!就在此時連絡上紅鶴老爸。)
2019.01.24:出狀要求執行處傳債務人到庭說明
2019.01.28:執行處限期自動履行 (終於有點像樣的動作)
2018.02.13:收到刑事偵查庭傳票,對方也終於接電話了。
2018.02.14:回報執行處履行結果(也就是沒履行)
2018.02.19:第一次偵查庭,對方帶孩子來了,但是不肯交給我。還嗆檢察官沒有執行權。
2018.02.25:再次出狀請執行處隔天到場執行。
2018.02.26:第二次開偵查庭,耗了兩個小時,他還把在場所有人都嗆了一輪,不過既然執行處都在場了,我終於能夠順利帶孩子回家。那天抱過孩子,律師一直催促快走快走,後面還有兩個法警殿後,整個跟逃難一樣地離開偵查大樓。
總之,強制執行到底有沒有用? 嗯~還真不好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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