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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篇新聞,大意是說有一位「慈父」在取得有監護權的前妻同意後帶幼女出國旅遊,但從此不歸,還幫女兒辦了綠卡、在美國就學。前妻歷經一年九個月後順利把孩子帶回台灣,並提起略誘告訴。因為這位父親沒有主動歸回孩子,只能減刑一次,所以面臨牢獄之災。法官認為這位父親出於好意、和平手段帶孩子出國,卻要面臨重罰不合理,便以略誘罪違憲聲請大法官釋憲中。(107年訴字第526號)
另有相關報導,大意是說「略誘罪」是清朝末年為防止人口買賣而制定,其時空背景已不適用現代等等。
先不管略誘是不是適用「犯案者」是父母的案件、或者父母帶著未成年子女出國未歸遭判略誘是不是違反憲法第23條(seriously? what the ??),先來談談父母未得另一方同意,究竟能不能擅自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境、或滯留國外不歸吧!
相信大家都或多或少有聽過「海牙公約」。可能第一個反應會是這樣:這不是那個歷史課本上的東西嗎?現在又沒戰爭,提這幹嘛?其實海牙公約除了有戰爭相關的公約,還有民事方面的喔!其中就有一項「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英文wiki)
這公約的用意就是要防止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遭父母攜帶離開原居住國或滯留國外不歸。最原始的用意正是為了防止父母在爭取監護權的時候將孩子帶到對自己有利的地區。(所以有監護權的父母作出這樣的行為究竟該不該罰呢?)
目前海牙公約締約國到2019年為止已經有 101 國。別以為海牙公約本來就是比較順應「西方民情」的公約,看看締約國中:香港、澳門、新加坡、日本、韓國、連泰國都加入了!
再看看這公約制定的時間:1980年起草,1983年生效:國際間 1980 年就立法防止父母搶奪子女,而 2019 年的台灣法院實務還是「先搶先贏」......我只能說,能夠阻止自己前進的,也只有自己了吧!
#HagueAbductionConvention #海牙公約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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