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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focus.png

案件開始的時候曾經寫了一篇「關於幼兒從母」,嘗試從自己的觀點解釋幼兒從母原則。當時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做法,顯然也是潛意識裡覺得這個原則好像不夠站得住腳。
之後接觸了一些父親權益團體成員,也可以感覺到在判決書上直接寫上「幼兒從母」原則其實是會激發很多不滿的。
但是對於完全摒棄「幼兒從母」原則,心裡又覺得有點怪怪的,所以常常在想到底那一點點怪怪的是什麼。這一陣子的反覆思考,大概有了幾點想法。
在進入結論之前,要先聲明的是;
  1. 我一直是個母親,也永遠只能是母親,所以我永遠也不會知道身為父親的人所經歷或感受過的。
  2. 我的想法只能代表我自己。
首先是孩子與母親的連結:
如我前篇所提,一個孩子在出生之時已經和母親有了十個月的生死與共,也共享過很多細膩的時刻:孩子伸懶腰、踢腿時的感受、或是媽媽心情低落時感受到肚子裡的回應等等。分娩時更是媽媽和孩子一起手牽手在鬼門關走一遭,所以即使在出生的當下,孩子和媽媽的連結就已經很深厚。當時即是以這樣的連結解釋母親對孩子會理所當然的繼續付出,所以較符合幼兒的最佳利益。不過這次我想由情感層面出發,對於由己而出的生命,其實無法割捨的感覺會非常強烈。(雖然不是很好的例子,不過如果曾經看過小產後的母親,心理上需要的調適往往遠大於父親,有些母親甚至永遠走不出傷痛。)
 
再來是初為母親者對幼小生命的細膩感知:
孩子出生後母親因為荷爾蒙影響而產生的對於幼子甚至是所有生命的不忍之情(以我自己為例,有一陣子完全無法看任何生命傷亡/受苦的相關新聞,會下意識把頭撇開。平常痛恨小強到極點,那一陣子看到小小強會覺得牠是個孩子然後下不了手⋯諸如此類)。也許基於這樣的荷爾蒙影響,會使得初為人母的人更為柔暖纖細,對於無聲的需求也較容易感受及作出回應。
 
其實這次想要從情感層面出發來解釋這個原則,是因為覺得法庭上雖然是講法、講理的地方,但是不表示就不能講情。既然有「法理情」之說,表示一般人在做判斷、決定的時候必然是三個層面都需要考慮的。當然,就如條文中所示:「審酌一切情狀」,「情」的考量也只能是眾多情狀中的一條。只是如果法官想要便宜行事,或者想讓爸爸們無從反駁,就乾脆直接丟出「幼兒從母」原則而輕忽其他部分的話,反而會造成更多怨懟,甚至在累積太多不平後,發生其他憾事。
 
總之,關於「幼兒從母」原則,我的建議是「請小心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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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 補記:
前兩天看到一篇文章,大意是2016的一個研究顯示懷孕會使媽媽的大腦產生長遠的改變。主要是在灰質區的減少,而這些改變是為了讓媽媽們準備好照顧孩子、以及更敏感的感受到孩子無聲的需求。這樣的灰質區改變並沒有在新手爸爸或者領養父母的腦中被觀察到。這個研究大致呼應我對於幼兒從母的看法,並非單純的只是因為「女性的人格特質比較適合照顧幼兒」或是「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這麼空泛的原因。
附上研究連結
以及相關報導
Elseline Hoekzema #pregnacy #b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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